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張貼日期:Mar 26, 2020 3:30:51 AM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五、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六、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計畫法第15條修正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現行第三項規定,國土計畫除有因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為加強資源保育、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或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等情況,得適時檢討變更外,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以維持國土計畫穩定性。

三、考量行政院基於國家整體發展,因應全球政治經濟情勢變化,帶動產業轉型或引導跨直轄市、縣(市)區域發展等,有提出重大建設計畫之需要,且因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不以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為限,與現行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之主體及範疇均不相同,且為避免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過於寬泛,以經行政

院核定者為限,爰增訂第三項第四款規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亦得適時檢討變更全國國土計畫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其後

款次配合調整。

四、現行第四項係為因應重大事變、緊急危害、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之急迫性需要,明定各級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內政部並已依該項授權於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訂定發布「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為配合第

三項第四款之增訂,並考量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推動有其急迫性,爰修正第四項規定,納入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另依據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第三條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計畫草案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同辦法第四條亦已明

定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之審議、核定程序,及必要時得聯席審議之程序規定。是以,如因應「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辦理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依前開辦法規定仍應辦理民眾參與並應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無因屬適時檢討變更範疇而過度簡化民眾參與及審議程序。民眾如對變更內容有任何疑義,仍得於公開展覽、公聽會或各級國土計

畫審議會審議期間表示意見,俾透過法定程序,儘早公開相關資訊,讓民眾瞭解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情形。

五、再者,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土功能分區調整作業,且應辦理相關民眾參與程序,如對土地所有權人權利有影響者,亦得於該階段提出意見,俾各級主管機關納入參考,以保障民眾權益。

國土計畫法第15條修正反對理由(中國時報109年3月26日A8版):

國土計畫法於2016年1月公布,6年後才會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亦是國土計畫法正式實施的時候。目前國土地畫法尚未真正實際執行,基於法律安定,尚不宜修法。其實在原有條文第三項第3款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已有規定。此次增列讓國人懷疑行政院大開方便之門,尤其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定義未明,恐有空白支票之嫌,且包括礦業採取,民間重大開發等均將列入,難免令人產生疑慮。

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

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一定期限內,完成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及審議作業,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一定期限內,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第二項一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計畫法第45條修正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係屬實質空間發展計畫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方向時協商確認,且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影響土地使用實質管制界線及管制內容,攸關人民財產權益,須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俾內容更為完善,爰修正第二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期程,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進度,訂定合理且可行之作業期限,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於該一定期限內完成各該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以及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等作業,並提報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再由內政部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實施

三、增訂第四項規定第二項之一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利執行。

國土計畫法第45條修正反對理由(中國時報109年3月26日A8版):

將原有兩年內改為一定期限。事實上,已有15個縣市完成縣市國土計畫,尚餘8縣市尚未完成,顯然是執行問題,而非法令問題。應從執行面改進,提升效率。並由中央籌組產官學成立一輔導團隊,協助地方政府面對,解決問題。且延長為一定期限,無明確時間,恐造成怠惰,影響推動時程。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國土計畫法修正重點為第15條第45條

第15條: 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增訂為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規定。

第45條: 修正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等二項法定工作之辦理時程。

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國109年2月20日

行政院第3690次會議

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五條: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