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Sep 30, 2015 6:21:54 AM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步動產市場健全發展而制定,合先敘明。
一、不動產經紀業之意義,說明如下:
不動產經紀業係指依不動產經濟又管理條例所規定之仲介業務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仲介業務指從市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畫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二、經紀人簽章之目的: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如下: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定金收據
不動產廣告稿
不動產說明書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簽章之目的:
執行業務之確認:
經紀人員包含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既然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故為業務上之主導者,於委託銷售契約書上簽章,自有其必要性。
保護委託人:
於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中,有所謂的定型化契約,因由企業預先擬定,難免欠缺公平性,而委託銷售契約書籍為定型化契約,故經紀人應多一層把關
確認契約可資履行:
委託銷售契約書除預先擬定之條款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尚有個別磋商條款,經紀人須加以詳查,除避免契約內容違法之外,也必須確認其可行。
三、委託銷售契約書上未由經紀人簽章之處罰:
對於經紀業之處罰:
委託銷售契約書上未由經紀人簽章,主管機關可對經紀業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對於經紀人之處罰:
申誡處分:
委託銷售契約書上未由經紀人簽章,主管機關可對經紀人予以申誡之處分
後續處罰: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