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說明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張貼日期:Jun 07, 2017 7:3:55 AM

  • 一、協議分割:

    • 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協議分割以契約(法律行為)為之,此項協議屬於債權行為,僅取得辦理分割之請求權,未涉及物權之變動,尚須履行分割協議,始生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

  • 二、裁判分割:

  • 分割之方法不能以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得聲請法院為裁判分割。故裁判分割必須起訴,由法院判決為之。依據民法之規定,其分割方式如下:

    • 1. 以原物分配為原則。

    • 2.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

      • 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其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以金錢補償之。

    • 3. 部分原物分配部分金錢補償:

      • 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者,德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未受分配之其餘共有人,則以金錢補償之。

    • 4. 變價分配並賦以優先購買權:

      •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者,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變賣共有務實,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購買者,以抽籤定之。

    • 5. 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價分配:

      •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6. 部分原物分配部分維持共有:

      •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 7. 共有人相同之數宗土地得請求合併分割:

      •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以避免產生土地細分。

    • 8.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之數宗土地得經多數決請求合併分割:

      •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請求合併分割,以避免產生土地細分。但法院認為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