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繳的稅款,如何辦理退稅?

張貼日期:Mar 25, 2020 8:35:39 AM

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說明如下。

依據憲法之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又,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合先續明。

對於納稅義務人溢繳之稅款,其退稅條件退稅期間之規定如下:

一、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退還規定:

1. 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2. 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二、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之退還:

1.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2. 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溢繳之稅款,退稅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加計利息退還之前提:

該溢繳之稅款,以現金繳納為限。

二、加計利息退還之期間:

自繳納該稅款之日起至填發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

三、利息之計算方式:

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得否溯及適用:

一、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得適用民國98年1月21日修正稅捐稽徵法後之規定。

二、修正前已知有錯誤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對於納稅義務人溢繳之稅款另有欠稅時,如何處理?

一、積欠應先抵繳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應先抵繳其積欠。

二、通知義務

稅捐稽徵機關於扣抵後, 應即通知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