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自有農地興建農舍有何限制?農舍之移轉與設定抵押有何限制?

張貼日期:Oct 11, 2015 6:0:43 AM

茲依[農業發展條例]以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敘述如下:

一、農地興建農舍之限制如下:

  •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須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如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行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 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以後取得農業用地者,申請興建農舍限制如下:

    • 基本規定:89年1月4日以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 申請人限制:應為農民

    • 申請人行為能力之限制:應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 設籍限制: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

    • 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之時間限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兩年者。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兩年之限制

    • 無自用農舍之限制:

      • 申請人須無自用農舍

      • 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 農舍與土地權利人相同之限制:申請人(起造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人

    • 農地本身之限制([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2015年9月4日修正]):

      • 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

      • 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 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二、農舍移轉與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 移轉之持有時間之限制:

    • 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

    • 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 屋地併同移轉與設定之限制:

    • 農舍應與其坐落農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