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區別?

張貼日期:Oct 02, 2018 9:24:15 AM

  • 由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需要繳交房地合一稅也不需要申報,所以在此特別說明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

  • 房地合一稅的免稅範圍與免申報範圍:

    • 第 1 項

      • 個人自住房地 400 萬元免稅優惠(第 1 款)

      •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第 2 款)

      •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第 3 款)

      •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第 4 款)

    • 第 2 項:第 2 款至 4 款房地交易損失

      • 個人:不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亦免申報

      • 營利事業:不得自其所得額中減除

    • 第 1 款房地交易,無論盈虧均需依規定申報

    • 除出售的土地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或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免辦理申報外,個人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將擇一從重處罰。

  • 公共設施用地:

    •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程序及第 42 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不論取得興闢與否或是否供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者,均稱之為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 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 用地等用地類型。

  • 既成道路:與政府依法闢建供大眾使用之道路不同,而係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要件如下:

    • (一)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情事。

    • (三)公眾通行事實經歷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之土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至由當地地方政府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或依法由私人或團體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等,因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

  • 可向縣市政府之鄉鎮區公所調閱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