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記載水、電、瓦斯管線費用需由買方另行負擔

張貼日期:Jan 31, 2020 3:54:47 AM

內政部109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793號函

主旨:有關部分建商,於成屋買賣契約書上記載水、電、瓦斯管線費用需由買方另行負擔之情形,已危害交易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請加強宣導及查處作業,請查照。

依據內政部109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793號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成屋建造依規定有配置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設備者,其興建過程中,當依該等設備圖說施工及埋設相關管線,俾取得建築使用執照,接通水、電、天然瓦斯。

次按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第1款規定:「...買賣標的物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後由買方繳納...」,此規範係以自來水、電力、瓦斯配管已接通為前提,故消費者於簽訂成屋買賣契約時,應已完成該等管線配置及接通,且交屋後即可供居住使用

綜合前述規定,因水、電力、瓦斯管線是為成屋之一部分,故其總價款應已包含相關管線費用,不得再向買方另行收取。縱因(新)成屋係自預售屋階段開始銷售,其相關管線費用之收取,仍不應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之負擔方式更為不利於消費者之約定。

邇來發現部分建商(賣方)於銷售「成屋」時,將「成屋」部分項目(如:水、電、瓦斯管線)拆售,於成屋買賣契約書記載水、電、瓦斯管線費用由買方另行負擔之情形,消費者應於簽約前詳加確認買賣契約書記載水、電、瓦斯管線費用內容,以免侵害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