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地價稅開徵-辦竣戶籍登記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要條件

張貼日期:Oct 31, 2018 3:13:21 AM

  • 地價稅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自10/1000累進至55/1000,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2/1000,與一般用地基本稅率10/1000,兩者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之多。

  •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2018年11月1日,需在開徵40日前,即2018年9月22日以前,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其他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才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次年才能適用

  • 辦竣戶籍登記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要條件。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全戶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者,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 地價稅以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繳納全年度的稅捐。

  • 依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住宅使用地區,如違反規定,本府都市發展局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以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 工業住宅違反使用規定得處以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且不得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減免。

  • 土地稅法第 9 條: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 土地稅法第 17 條: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節稅秘訣:自用住宅用地僅限一處變為多處

  • 稅法雖然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一處,但如果同時擁有二處以上的住宅時,仍可就其中一處住宅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設籍,其他各處之住宅分別供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且各處住宅的總面積合計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90.75 坪);非都市土地7公畝(211.75坪),還是可以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申請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申報地價為地價稅的課稅基礎。一般民眾未於申報期間之內申報地價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作為申報地價

    • 公告地價係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一月一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 依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107年至108年地價稅係按107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

    • 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在意義與用途上均不相同,公告地價僅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申報地價期限為三十日,三十日後公告地價即為歷史資料,且公告地價亦未隨日後土地標示變更而改算其價額。又公告地價逾申報地價期限後,並無法定適用之情事。

    •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於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八十內申報者,以其申報數額為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申報(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