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信賴利益?我國民法關於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有何規定?

張貼日期:Oct 08, 2015 11:9:39 AM

本題是問哪些規定是還沒訂契約,因為信賴對方,而造成損害,又可以請求賠償的規定

信賴利益的意義如下:

我國民法,針對債之發生有:契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均有相對性作為依據。然而有相當多的法律關係係由信賴關係而形成。

信賴利益係指:當事人因信賴其外觀,且外觀上無從判斷,所造成之損害,乃得以主張信賴利益,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與信賴利益有關之損害賠償:

  • 無效法律行為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此種情形,相對人因信賴而致損害,得請求賠償。

  •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情形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此種情形,相對人因信賴而致損害,得請求賠償。

  •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此種情形,相對人因信賴而致損害,得請求賠償。

  • 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此種情形,相對人因信賴而致損害,得請求賠償。

  •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種情形,相對人因信賴而致損害,得請求賠償。

  •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此種情形,相對人因信賴而致損害,得請求賠償。

  • 契約因以不能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者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相對人,此種情形,相對人因信賴而致損害,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