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條件與期限

張貼日期:Oct 04, 2018 3:1:27 AM

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方法主要有兩種:

  •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時,由人民提出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

    • 由地方政府辦理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例如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但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

  • 自辦市地重劃

    • 捐給政府一定比例的回饋金後,辦理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

  • 一般而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為10年一次,但是最短不得小於2年,最長不得超過25年

自辦市地重劃變更案: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實例:

  • 桃園南崁中正北路旁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出售

  • 可自辦市地重劃~變更為住宅區

  • 權狀1354.56坪

  • 洽游湘濃 0968-286-881

  • 地主專任委託~有授權書~產權清楚~只有一個所有權人~可直接簽約

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

  •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742 號(105年12月9日),對於地方政府所辦理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對於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之決定,人民可以提起行政訴救濟

釋字第 742 號解釋文:

  •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 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條件(都市計畫法第27條):

  •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 三、為適應國防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106年4月18日)

  • 第二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 第十五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除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外,不得藉故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 第十六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除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事外,應彙集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