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之土地,申請人應如何申報及更名登記?

張貼日期:May 18, 2017 10:14:32 AM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由該已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受理申報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2. 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獲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發給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