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土地一筆,其中乙將其應有部分向A銀行貸款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如何辦理登記?嗣後該土地經甲提出裁判分割獲得確定,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請問前揭抵押權如何登記?

張貼日期:May 08, 2017 7:20:1 AM

  •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立登記:

  • 1. 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

  • 2. 前項申請登記時,契約書訂有原債權確定日期之約定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於確定日期前變更約定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

  • 3. 前項確定日期之約定,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其因變更約定而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自變更之起,亦不得逾三十年。

  • 共有物分割登記之抵押權:

  • 乙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乙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 1. 抵押權人A銀行同意分割。

  • 2. 抵押權人A銀行已經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 3. 抵押權人A銀行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乙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