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定義

張貼日期:Oct 17, 2017 4:17:56 AM

一、各法律對不動產的定義:

1. 民法: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2. 國有財產法: 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4.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不動產,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梁、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

5. 不動產估價師法: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權利估價,包括地上權、典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抵押權、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化之估價。

二、不同之處及其原因:

1. 民法: 界定得獨立為權利客體之物。包括土地及定著物二種。

2. 國有財產權法: 界定國有財產之範圍,除土地、改良物(包括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外,尚包括天然資源。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界定應由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仲介或代銷之標的,除土地、定著物,尚包括預售屋及其移轉之權利。

4.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界定應由不動產估價師估價之標的,除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外,尚包括他項權利、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權利變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