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土地課徵地價稅時,其納稅義務人為何? 又信託財產何時課贈與稅以及何時不課徵贈與稅?

張貼日期:Jun 06, 2017 1:24:59 PM

  • 一、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 二、應與委託人土地合併計算: 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分別就信託土地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 三、應與受益人土地合併計算之情況:

    • 1.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之利益者。

    • 2.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 四、信託財產課徵贈與稅之情況:

    • 1.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贈與受益人,課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

    • 2. 信託契約原本受益人為委託人,變更為非委託人時,課徵贈與稅。

    • 3.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非委託人增加利益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課徵贈與稅。

    • 4. 委託人有下列情形時,以受託人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

      • 行蹤不明。

      •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 五、信託財產不課徵贈與稅的情況:

    •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