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大面積申請變更程序?

張貼日期:Oct 22, 2018 2:29:39 AM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50戶或土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 工業使用之土地達10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達5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 遊憩設施土地達5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設立學校之土地達10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達10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公墓土地達5公頃以上或殯葬設施土地達2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達2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變更為風景區以25公頃以上為原則,但離島不在此限

  •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開發特定農業區土地作為住宅社區使用者,面積須達25公頃

  • 本規則§52-1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

開發面積可以累積計算擴大變更面積:

    • 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原有事業計畫之擴增,其新舊申請變更之土地面積應累積計算,累積面積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許可規模者,應依開發許可相關規定辦理。

累積計算起始點:

  • 77年6月29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實施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者。

變更申請程序:

  • 土地開發涉及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申請人應製作開發計畫書圖,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申請:

    • 一、申請開發許可

    • 二、山坡地範圍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 三、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開發許可公告期間得否申請雜項執照

  • 公告30日旨在明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開發許可內容,其目的在於提供人民閱覽並參酌。且本部80年8月11日台內營字第8080125號函:「按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所稱『公告』,……著重在『公告周知』……至有關後續雜項執照……之申請,應否在公告30日後始得為之,因法無明文,不宜予以限制。」是公告開發許可期間應無礙雜項執照之申請作業

異動登記:

  • 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規定應興闢公共設施繳交開發影響費捐贈土地或繳交土地代金或回饋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土地代金或回饋金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