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何種方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應申報契稅?其申報期限以及納稅義務人為何?

張貼日期:Apr 25, 2015 6:8:30 AM

茲依契稅條例之規定,說明如下:

  • 申報場合:

    • 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因占有而取得

    • 例外情形: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 申報期限與起算日之規定:

    • 期限規定:

      • 納稅義務人應於[契約成立]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 起算日規定:

      •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

        • 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時:

        • 以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

      •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時:

        • 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

      • 建造完成前移轉時:

        • 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內為申報起算日

    • 逾期處罰規定:

      • 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為[殆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元。

  • 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如下:

    • 移轉原因為買賣:買受人申報繳納

    • 移轉原因為點權:應由典權人申報繳納,先點後賣者得以原納點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典權人與買受人同屬一人者為限

    • 移轉原因為交換: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個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 移轉原因為贈與: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 移轉原因為分割之規定: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 移轉原因為占有: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人故價立契,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