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Apr 03, 2020 4:17:5 AM
聽證會的必要性與法律依據:
聽證,在法規中所形成的功能及基本規範架構,是為了確立行政決定的正確性。即透過對話溝通模式的建立,賦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程序參與權。配合有秩序的行政流程,以改善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深化民眾對政府的信賴。故土地開發計畫舉辦聽證會有其必要。
依據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為三階段:
一、聽證前之準備程序:
1. 聽證之公告及通知: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事先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2. 聽證期日或場所之變更:
得申請變更之,以符實際需要,惟仍應踐行通知或公告程序。
3. 預備聽證:
其功能在於簡化與釐清爭點、避免正式聽證程序冗長。
二、聽證中之進行程序
1. 主持人及其職權:
未有類似美國「行政法法官」主持聽證,而由各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代為主持,為使聽證進行順利,亦得由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
2. 公開程序:
原則均採公開進行。
三、聽證後之處理程序
1. 聽證紀錄:
行政程序法第64條規定之,並賦予在場陳述人或發問人有異議權。
2. 再聽證:
行政機關認為仍有事實不明等必要時,得再為聽證,以保人民權益。
3. 聽證效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舉辦聽證會的理由:
1. 公聽會僅具有民意諮詢的功能,但聽證具有法律效力。
2. 聽證會強調公開參與,使決策更加周延,且陳述人與發問人有異議權。
3. 聽證性質為溝通式與審議式民主的理念,化解爭執與衝突。
4. 透過聽證可以避免菁英主義,促成政治平等。
5. 經由論述與辯證,賦予地方居民自主空間,公共政策的決策權回歸民眾,使公共政策具正當性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