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09號表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應舉辦聽證,釋字第739號表示自辦市地重劃時應舉辦聽證,請問什麼是聽證?為什麼要辦聽證?

張貼日期:Apr 03, 2020 4:17:5 AM

聽證會的必要性與法律依據:

聽證,在法規中所形成的功能及基本規範架構,是為了確立行政決定的正確性。即透過對話溝通模式的建立,賦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程序參與權。配合有秩序的行政流程,以改善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深化民眾對政府的信賴。故土地開發計畫舉辦聽證會有其必要。

依據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為三階段:

一、聽證前之準備程序:

1. 聽證之公告及通知: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事先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2. 聽證期日或場所之變更:

得申請變更之,以符實際需要,惟仍應踐行通知或公告程序。

3. 預備聽證:

其功能在於簡化與釐清爭點、避免正式聽證程序冗長。

二、聽證中之進行程序

1. 主持人及其職權:

未有類似美國「行政法法官」主持聽證,而由各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代為主持,為使聽證進行順利,亦得由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

2. 公開程序:

原則均採公開進行。

三、聽證後之處理程序

1. 聽證紀錄:

行政程序法第64條規定之,並賦予在場陳述人或發問人有異議權

2. 再聽證:

行政機關認為仍有事實不明等必要時,得再為聽證,以保人民權益。

3. 聽證效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舉辦聽證會的理由:

1. 公聽會僅具有民意諮詢的功能,但聽證具有法律效力

2. 聽證會強調公開參與,使決策更加周延,且陳述人與發問人有異議權

3. 聽證性質為溝通式與審議式民主的理念,化解爭執與衝突。

4. 透過聽證可以避免菁英主義,促成政治平等

5. 經由論述與辯證,賦予地方居民自主空間,公共政策的決策權回歸民眾,使公共政策具正當性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