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對土地徵收法制的回應

張貼日期:Jul 29, 2020 8:35:19 AM

102. 財政部已召開「研商如何就排除國有不動產占用衍生居住者安置問題,建立符合國際人權原則及標準之安置及救濟機制及檢討現行實務窒礙問題」會議,會後歸納各機關協助占用作居住使用者進行安置過程遭遇窒礙之建議處理方式,供各機關實務作業參考;並彙整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社會福利措施資訊,通函各主管機關督導所屬管理機關廣為運用,以利處理占用時,適時協助占用作居住使用者及弱勢占用戶。

委員會第42點:

審查委員會關切例如土地徵收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法令,含有並非基於人權的規定,並在全臺各地被用於剝奪人民與社區的權益。委員會建議,所有與國內住房與土地政策有關的地方及中央法規應修正,以符合中華民國(臺灣)的國際人權義務。

政府回應:

有關土地徵收、都市更新、市地重劃之修法

103. 參見本報告第 97 點。

修正相關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104. 財政部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增訂國有不動產遭私人占用,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應審慎評估有無繼續使用該不動產必要。各管理機關啟動占用處理作業前,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對占用作居住者加強協助安置,擴大協助弱勢占用者依法申請補助、補貼或津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免收、減半計收或緩收使用補償金,並設有分期付款機制(含法院判決確定應繳納使用補償金情形),期數由管理機關視占用者經濟能力酌情定之。另安置作業配套機制參見本報告第 93 點、第 94 點及第 100 點。

弱勢族群住房權

100. 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住宅法已明定提供租至少30%以上之社會住宅出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內政部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推動措施參見本報告第 93 點、第 94 點。

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之處理

101. 利用會議、教育訓練加強向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宣導,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法令並未對機關排除占用定有期限,各機關應注意兩公約有關居住權保障意旨,以避免占用居住者流離失所為前提,本於權責妥為處理占用,非一律以訴訟強制排除;符合法令得承租等規定者,輔導占用人取得合法使用權;又針對管理機關就被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已進行排除占用訴訟程序者,管理機關得視個案與占用者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且得就法院確定判決收回國有不動產案件,視個案斟酌聲請強制執行時點,賦予實務執行彈性。

審查委員會也關切當局對非正規住居者提起民事訴訟。委員會建議重新檢視這樣的作法,以使非正規住居者的住房權依國際人權標準受到尊重

政府回應:

在此脈絡下,審查委員會建議應制定整體性的國家住房與土地政策,該政策應與中華民國(臺灣)國際人權承諾相符,並包含下列段落中所述要素。作為這個方向上重要的一步,政府應依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 4 號一般性意見聯合國驅離準則第 25 條在內的國際人權文書,賦予在中華民國(臺灣)的所有居民使用權保障(security of tenure)

政府回應:

98. 土地政策為國家建設的基礎,政府將積極以周延作法處理土地管理、土地徵收、土地開發審議相關議題。其中包含健全租屋市場發展、建立審議式公民參與機制、程序正義的落實,以及法規修改等等。又因我國土地資源有限,為地盡其利,並兼顧公共建設發展與人民權益保障,避免迫遷,土地徵收條例已明定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審議機制及評估內容,並就優良農田之保護、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徵收之聽證制度,及將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改以查估市價計算予以明確規範。惟外界仍對徵收制度提出應通盤檢討現行法令,落實居住權,並要求檢視開發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落實民眾參與、資訊公開等訴求,以避免浮濫徵收。

99. 有關居住者使用權保障(security of tenure)精進作為:

(1) 健全租屋市場發展、住宅補貼,參見本報告第 93 點、第 94 點。

(2) 落實正當法律程序、擴大民眾參與、擴大安置計畫:土地徵收、市地重劃修法方向及原則等,參見本報告第 97 點。

(3) 為落實國土永續發展,行政院已核定「全國國土計畫」,內政部並已公告實施;後續將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協助劃設國土功

能分區,內政部亦將配合研擬相關子法。

委員會第41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法務部回應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針對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公

開發表 78 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作出回應。以下針對土地徵收的部分,節錄如下:

委員會第 38 點、第 39 點:

委員會持續關切在中華民國(臺灣)正發生的驅離與剝奪土地的頻繁程度。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其他政策,正導致全國各地對住房與土地權的侵害。委員會也關切引發強制驅離的「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審查委員會建議所有形式的迫遷應宣布暫時中止,直到一部符合政府的國際人權義

務,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 7 號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關於基於開發目的的驅離及迫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以下稱「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制定為止。

政府回應:

97. 我國經檢視國內多種遷移情形,如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公有土地排除占用等,因其遷移原因,安置及處理方式規範於不同法律,尚難統一制定迫遷安置及重建專法。茲就土地徵收、市地重劃及都市更新等方面,精進作為分述如下:

(1) 土地徵收部分:為完備土地徵收制度,達到憲法要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保障人民財產權,內政部持續積極檢討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並於 2017 年邀集專家學者組成修法諮詢小組,業已召開 5 次會議。將朝強化事業計畫之正當性、健全徵收補償機制、加強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強化區段徵收正當程序、擴大安置計畫照顧等 5 方面精進土地徵收制度;修訂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提供需用土地人申請土地徵收時各項作業有所依循,有助於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2) 市地重劃部分:為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及法律保留原則,並因應實務作業推動之需要,內政部已研擬市地重劃條例草案,將邀集學者及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共同研商。另已修正發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自辦重劃作業提高籌備會發起門檻、由重劃會申請核定重劃範圍及計畫書、舉辦聽證會等,以擴大民眾參與及加強政府監督機制,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及法律保留原則,有效提升自辦重劃作業透明度及政府行政效能,降低民眾對重劃作業疑慮及不滿,修法後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已趨嚴謹。

(3) 都市更新部分:為強化都市更新各階段作業之程序正義、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以落實人權保障,已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業加強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

之連結,明定政府在劃定更新地區時,須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為確保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聽證權,規定主管機關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前,有爭議者,皆應舉行聽證;規定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均應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始予以核定;計畫核定後,進行拆遷前,主管機關遇有爭議,應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予以協調後始訂定期限執行;為加強弱勢戶協助措施,更新單元內屬社會或經濟弱勢者,因更新致無屋可居住者,於更新後由政府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另對於無資力者,應主動協助申請法律扶助。

委員會第4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