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回歸買賣雙方自行共同申報~2020年7月1日實施
張貼日期:Jun 03, 2020 7:31:18 AM
實價登錄的申報原本是由仲介申報,如果沒有仲介則由代書申報,不動產經紀業或地政士如果沒有申報有罰款,申報不實也有罰款,對於急買急賣、親友間特殊交易、以及增建等情況,都需要如實登錄,責任重大。
從今年2020年7月1日起由買方與賣方雙方自行登錄(兩方都要登錄),解決了這個困擾,因為只有權利人(買方)與義務人(賣方)才知道真實的交易價格、交易條件、產權情況,本來就應該由買賣雙方共同登錄才對。
很多人有誤會,以為實價登錄資訊很多是不實的,本次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修法(108年7月1日修正,109年7月1日實施)已經可以確保買賣雙方應對實價登錄資訊負責,所以以後不可能再有造假的實價登錄資訊的情況。實價登錄造假未來甚至有被民眾檢舉的風險。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修法五大修正重點(2020年7月1日實施):
內政部109年6月1日台內地字第1090119900號
1. 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原本只有權利人(賣方)須申報成交資訊,新法納入義務人(買方),要求買賣雙方都須申報登錄土地、建物成交實際資訊。
2.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買賣案件時,依新修正案將沒有申報義務。
3. 登錄時限,也從所有權移轉登記後30天內,改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就要檢附申請書進行申報。
4. 買賣雙方若未登錄、或登錄價格不實,可罰3萬元~15萬元罰鍰,按次處罰。
5. 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者(急買急賣、親友間特殊交易、以及增建等情況),可罰6000元~3萬元罰鍰。
這裡面最重要的是:以後實價登錄的備註欄應說明交易條件、產權情況,例如特殊付款條件或者是延後過戶等影響價格的情況,都應該要具體說明(第81-2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否則可能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