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與禁止處分之登記有何不同?
張貼日期:Sep 22, 2015 9:36:59 AM
預告登記之意義:
預告登記係當事人間為確保某些權利,透過契約之制定,並向地政機關登記之行為,屬限制登記之一種。
預告登記係為保全以下之請求權:
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預告登記之效力:
處分之限制: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排除之限制: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禁止處分登記之意義
法院因一定之事由,基於職權,囑託登記機關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禁止處分,其種類包含:查封登記、假扣押登記、假處分登記、破產登記,其意義如下:
查封登記:執行法院應債權人之請求,就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囑託登記機關限制該不動產處分所為之限制登記
假扣押登記: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亦為金錢之請求,為保全其本身之權益,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不動產予以暫行扣押,法院並囑託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假處分登記: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保全其本身之權益,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不動產予以暫行限制處分,法院並囑託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破產登記: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者,法院對債務人之不動產予以凍結,並囑託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兩者之比較
相同點:
登記之性質相同:限制登記的範疇
規費收取的方式相同:免納登記規費
相異點:
主體不同:預告登記由權利人提出;禁止處分由法院提出
辦理方式不同:預告登記與一般登記方式相同;禁止處分由法院囑託
是否立即辦理不同:預告登記於期限內完成即可;禁止處分收到通知優先辦理
是否應審查不同:預告登記須經地政人員審查;禁止處分免審查程序
效力不同:預告登記無法對抗法院之禁止處分登記;禁止處分登記後無法再行預告登記
是否有委託人不同:預告登記得委託代理人送件;禁止處分由法院逕行處理
性質不同:預告登記為權利人與義務人之契約;禁止處分為法院所進行的強制行為
證明文件不同:預告登記應提出完備之文件;法院免提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