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
張貼日期:Apr 25, 2015 7:14:28 AM
茲依土地稅法與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說明如下: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系為貫徹憲法扶植自耕農之規定,合先敘明。
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農業用地範圍如下:
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
區域計畫法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為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區域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府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贈稅:
細部計畫未完成,位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實施市定重劃或區段徵收公告實施前,位申請建築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