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

張貼日期:Apr 25, 2015 7:14:28 AM

茲依土地稅法與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說明如下: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系為貫徹憲法扶植自耕農之規定,合先敘明。

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農業用地範圍如下:

  • 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

  • 區域計畫法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為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 區域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 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 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府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贈稅:

  • 細部計畫未完成,位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 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實施市定重劃或區段徵收公告實施前,位申請建築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