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區分地上權之位置測繪規定?

張貼日期:Jun 07, 2017 3:3:26 AM

區分地上權之位置測繪,依下列規定:

一、平面範圍之測繪:

他項權利之位置,應由會同之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他項權利位置圖,用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用黑色實線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用黑色實現繪明。

二、垂直範圍之測繪:應由申請人設立固定參考點,並檢附設定空間範圍圖說,供登記機關據以繪製其空間範圍,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註明該點位置及其關係位置。

以建物之樓層或特定空間為設定之空間範圍,如該建物已測繪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載明其位置圖參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其他適當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