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均構成債務不履行,其意義?
張貼日期:Aug 17, 2015 11:53:17 AM
一、給付不能:
給付不能者,指債務人不能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此之不能,指法律行為生效後之不能,亦即嗣後不能而言,如屬自始客觀不能,則法律行為自始無效,不生給付不能。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不完全給付:
係指債務人雖已為給付,而不依債之本旨所為為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其他損害,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三、給付遲延:
係指債務已屆履行期,且給付可能,但因可ˇ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未給付。
給付之履行:債務人仍有履行之責任
遲延賠償:債務人應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替補賠償:遲延後之給付,對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以另外方式替補賠償。
責任之擴大:在延遲中,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
利息之支付,以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遲延利息。
解除權: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