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兄弟,共同出資購買A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嗣後父親死亡,二人共同繼承其遺產B地與C屋,應繼分均等,試問共有關係有何不同,應有部分與應繼份有何區別?

張貼日期:Oct 08, 2015 11:51:12 AM

茲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 共同出資購買A地,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彼此有明確權力範圍,此為[分別共有]。

  • 繼承遺產,B地與C屋,在未分割前,對其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應有部分]與[應繼分]二者的區別如下:

  • 發生原因不同:

    • 應有部分:得由雙方合意產生

    • 應繼分:當被繼承人死亡或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時產生

  • 意義不同:

    • 應有部分:數人按其權利範圍,共有一物

    • 應繼分:繼承得以分配之遺產數額

  • 主體不同:

    • 應有部分:發生於共有物之權利人

    • 應繼分:發生於繼承人

  • 人數不同:

    • 應有部分:人數可無限增加

    • 應繼分:僅存在於繼承人,人數有限

  • 客體不同:

    • 應有部分:客體是物權

    • 應繼分:客體是財產之繼承權

  • 拋棄方式不同:

    • 應有部分:拋棄方式有多種

    • 應繼分:應向法院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