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贈與稅之扣除額與已納贈與稅之扣抵有何不同?
張貼日期:Mar 06, 2015 5:44:34 AM
贈與稅之扣除額之意義:
係指贈與負有負擔時,其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其立法目的係因贈與稅之課徵,其計算之基礎是贈與淨額,故應將扣除額減去,如此課稅,方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
民國104年的規定:免稅額為1,200萬,扣除額如下:
配偶扣除額49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
父母扣除額123萬
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50萬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如下: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
已納贈與稅之扣抵共有兩種:
國外財產之扣抵
被繼承人死亡兩年內贈與財產之扣抵
已納贈與稅脂扣抵立法目的係考量納稅義務人或被繼承人已先繳納贈與稅,為避免重複課稅,顧得以主張稅額之扣抵,以符合稅賦之公平正義。
贈與稅之扣除額與已納贈與稅脂扣抵二者不同之處:
立法目的不同:贈與稅之扣除額係為計算贈與淨額而規定;已納贈與稅脂扣抵係為避免重複課稅而定
計算之稅目不同:贈與稅之扣除額僅計算贈與稅;已納贈與稅之扣抵包括贈與稅及遺產稅
得否加計利息之不同:贈與稅之扣除額不得加計利息;已納贈與稅之扣抵得加計利息
扣除方式不同:贈與稅之扣除額係從計算之稅基扣除;已納贈與稅之扣抵直接從稅額中扣除
減稅之效果不同:贈與稅之扣除額減稅效果較弱;已納贈與稅之扣抵期減稅效果直接且多
具體性不同:贈與稅之扣除額,由於贈與之負擔其方式頗多,難免欠缺具體性;已納贈與稅之扣底則有具體之證明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