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對於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及房屋為信託財產者,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分別為何?房屋稅稅率又為何?
張貼日期:Feb 22, 2015 6:50:25 AM
一、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規定如下:
向房屋所有權人徵收之規定: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所有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設有典權之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設有點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共有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鞏誘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共有人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之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二、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有使用執照之徵收規定:
向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徵收之。
無使用執照之徵收規定:
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無建造執照之徵收規定
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三、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其房屋稅支那貴義務人之規定:
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四、房屋稅之稅率之規定:
住家用之規定: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1.2%
其他供住家使用者:1.5%~3.6%
非住家用之規定: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3%~5%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1.5%~2.5%
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之規定:
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
非住家用之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