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與表示不一致之情形有幾種,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其法律上之效力如何?
張貼日期:Aug 17, 2015 6:50:53 AM
意思表示之不一致,乃指表意人之真義與其表時於外部之意思不符而言。有關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情形及其效果分述如下:
一、故意之不一致:指意思與表示之不一致為表意人所明知者而言:
1. 單獨虛偽表示:即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原則上仍有效,但相對人所明知者,則無效。
2. 通謀虛偽表示:原則上無效,但不得以其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3. 隱藏行為:例如父子間之虛偽土地贈與,實為買賣,應適用買賣之規定,但不得對第三人主張為買賣。
二、無意之不一致:指意思表示之不一致非表意人所明知者而言:
1. 錯誤:原則上得撤銷,但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2. 傳達錯誤: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不實而產生的錯誤比照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