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不動產經紀人資格?

張貼日期:Jun 28, 2018 3:29:54 AM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取得不動產經紀人資格之條件如下:

(一)積極條件:同時具備以下兩者,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証書

1.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及格-經中華民國國家考試,取得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証明書。

2.具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經驗-具備一年以以上不動產營業員經驗

(二)消極條件: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

1.能力缺乏:①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②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2.排黃排黑:①因詐欺、背信、侵佔等罪、依性侵害防法法2之罪、依組織犯罪條例3、6、9等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②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

3.經紀人:經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撤銷或癈止其經紀人証書或証明處分者,未滿五年者。

二、不動產經紀人換証的規定如下:不動產經紀人証照應實施更新制度,其配套制度如下:

1.証書期限四年:不動產經紀人証書有效期限為四年。

2.滿足專業訓練時數:証書期滿,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之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証明文件。

3.辦理換証: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換証不動產經紀人的資格須要透過考試取得,報考者必須要先有公私立高中、職畢業的學歷資格,或曾經參加過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報名參加每年考選部辦理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總成績達到及格標準。另外還須具備有一年以上的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從業經驗(須繳付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才可以向各縣市政府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