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的房地合一稅的例外規定

張貼日期:Mar 04, 2020 5:3:50 AM

  • 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2年~10年課徵所得稅20%(分離課稅)。

  • 持有期間是指取得日交易日的期間。

  • 依稅法規定,取得日與交易日原則上都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所以,持有期間,是指謄本上記載的所有權部的登記日期到過戶後新的謄本的所有權部的登記日期為準,而非合約的簽約日,謄本的所有權部上的原因發生日期

  • 雖然持有期間原則上都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夫妻贈與有例外規定

  • 依財政部發布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繼承開始日為取得日。所謂的繼承開始日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日,若以此一觀點,形成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者,其繼承人未來出售房地可適用舊制,在105年1月1日以後死亡者就要適用新制。

  • 為了避免這種不合理的現象,財政部在104年8月19日發布解釋令,指出只要是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所取得的房地,未來繼承人出售都不課徵房地合一稅。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一、 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一)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二)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 例外在夫妻贈與的情況,以配偶的所有權移轉登日為取得日,也極具爭議性。因此,財政部又在106年3月2日發布解釋令,指明配偶間贈與的房地,不以登記日為取得日,而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也解決了配偶間贈與後出售的爭議問題。

  • 另外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被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死亡,繼承人繼承後並未出售,而是將該繼承的不動產贈與配偶,財政部在107年10月31日發布解釋令,採取對納稅者較有利的見解。讓上述的案例中,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動產,即使繼承人繼承後將該繼承的不動產贈與配偶,配偶出售時仍可適用不課徵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