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問答~國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基本介紹
張貼日期:Apr 26, 2020 6:34:5 AM
縣市國土計畫實施以後,對於土地使用管制的規範主要的變動有兩點:
第一、甲種、乙種、丙種三種建築用地合併為建築用地。
第二、農牧用地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後,可以透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為住宅使用。
01 問:未來國土計畫怎麼進行土地使用管制?
答:
一、目前非都市土地是按「使用地」進行現況管制,因不能符合未來發展需求,也沒有考慮到環境敏感地區,所以,未來會改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進行管制。
二、使用地仍將保留,且考慮過去土地使用編定已經賦予土地使用權利,所以使用地原則將採「轉載」方式辦理,例如:甲種建築用地會維持建築用地,如果經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不適宜再繼續作建築
使用者,會給予補償。
02 問:目前是甲種建築用地,以後被劃成農業發展地區,可以作什麼使用?
答: 依據內政部研訂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08 年 5 月版)規定如下:
一、既有甲種建築用地將與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整合,名稱調整為「建築用地」。
二、可以作為農業使用:農業發展地區可以作為農業產、製、儲、銷、休 閒、科技等相關使用,且興建農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
三、可以作為住商使用:包含住宅、民宿、零售設施、辦公及營業處所、餐飲設施等現行甲種建築用地得使用之項目未來將能繼續使用。
四、可以作為公共設施使用: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包含運輸、 能源等。
五、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可以作為遊憩使用:考量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為 農村主要人口集居地區,有觀光發展之需求,可以作旅館、遊憩設施等使用。
六、已經申請合法設立者,都可以維持原來使用。
03 問:目前是丙種建築用地,以後被劃成國土保育地區,可以作什麼使用?
答: 依據內政部研訂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08 年 5 月版)規定如下:
一、既有丙種建築用地將與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整合,名稱調整為「建築用地」。
二、可以作為住商使用:包含住宅、民宿、零售設施、辦公處所、餐飲設施等現行丙種建築用地得使用之項目未來將能繼續使用。
三、可以作為遊憩使用:包含森林遊樂設施、旅館、遊憩設施等現行丙種建築用地得使用之項目未來將能繼續使用。
四、可以作為公共設施使用: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包含運輸、 能源等。
五、可以作為農業相關設施使用:包含農作產銷、水產、畜牧設施等現行丙種建築用地得使用之項目未來將能繼續使用。
六、已經申請合法設立者,都可以維持原來使用。
04 問:目前是丁種建築用地,以後被劃成國土保育地區後,廠房會被拆除嗎? 還可以做什麼使用?
答:不會。
依據內政部研訂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08 年 5 月版)規定如下:
一、已經申請合法設立者,都可以維持原來使用。 二、可以作為林業使用(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不得作為林業設施使用)。
三、可以作為妨礙較輕之住商使用:包含住宅、民宿、零售設施、辦公處所、餐飲設施等。
四、可以作為妨礙較輕之遊憩使用:包含旅館、遊憩設施等。
五、可以作為公共設施使用: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包含運輸、 能源等。
05 問:目前是丁種建築用地,以後被劃成農業發展地區後,廠房會被拆除嗎?還可以做什麼使用?
答:不會。
依據內政部研訂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08 年 5 月版)規定如下:
一、已經申請合法設立者,都可以維持原來使用。
二、可以作為農業使用:農業發展地區可以作為農業產、製、儲、銷、休閒、科技等相關使用,且興建農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
三、可以作為林業使用:包含林業使用、林業設施等。
四、可以作為妨礙較輕之住商使用:包含住宅、民宿、零售設施、營業及辦公處所、餐飲設施等。
五、可以作為妨礙較輕之遊憩使用:包含旅館、遊憩設施等。
六、可以作為公共設施使用: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包含運輸、能源等。
06 問:目前是農牧用地,以後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後,就不能繼續作農業使用嗎?
答:可以。
依據內政部研訂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08 年 5 月版)規定如下:
一、既有農牧用地將名稱調整為「農業生產用地」。
二、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後,農作使用、農作產銷設施(農作生產設施、農作管理設施)等均不受影響,但考量國土保育問題,所以未來不得「新申請」農作加工設施、農產品批發市場、農作集運設施、農產品製儲銷設施。
三、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後,農作使用、農作產銷設施(農作生產設施、農作管理設施、農作加工設施、農作集運設施)等均不受影響,但考量國土保育問題,所以未來不得「新申請」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製儲銷設施。
四、但已經申請合法設立者,都可以維持原來使用。
07 問:目前是農牧用地,以後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後,可以作什麼使用?
答: 依據內政部研訂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08 年 5 月版)規定如下:
一、可以作為農業使用:農業發展地區可以作為農業產、製、儲、銷、休 閒、科技等相關使用,且興建農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
二、可以透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為住宅使用:目前不論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不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但未來可以透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經評估有作為生活居住使用之需求時, 可以申請做住宅、零售等使用。
三、可以作為公共設施使用: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包含運輸、能源等。
四、不得作為工廠使用:目前除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1-1 條及 第 31-2 條之除外規定者,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不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考量工廠與農業發展性質不同,除非變更為城鄉發展地區,否則不得作為工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