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移轉限制?

張貼日期:Dec 21, 2014 4:21:45 AM

台灣的地下室停車位依建築技術規則可分為三種合法停車位: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三種停車位產權差別大;法定停車位僅得授給同棟大樓住戶,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只要有獨立權狀都可以單獨買賣。

依建築法第59條規定,建築物要依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設置一定數量的法定停車空間,並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法定停車位須登記為公共設施,所以沒有單獨的權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法定停車位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所以不得單獨買賣,須隨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增設停車位則是建商在法定停車空間以外,還有多餘的樓地板面積,可自行增設停車空間,是否要對外開放由建商決定。增設停車位只要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或地下室所在地址證明者,就可以申請單獨編列建號,登記為主建物,具獨立權狀,可單獨買賣。

若建商想要多設置停車空間,又沒有多餘樓地板面積,可向政府申請設置獎勵增設停車位以供公眾使用,解決都市停車問題。大樓住戶(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住戶使用或供任何特定人約定使用,均符合供公共使用的規定。

只是獎勵增設停車空間間出入口及位置須與法定停車空間有所不同,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層,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沒有獨立產權,不可單獨買賣。

為了避免糾紛,民眾買停車位前應先了解其屬性,在權狀登記簿上確定車位為法定、獎勵增設或自行增設之停車位,是否有獨立產權或分管協議以確認車位使用權。而產權若登記為共有部分,須確認主建物建號謄本上是否載明共有部分之建號,若登記為專有部分,就要有所有權狀,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