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地合一稅交易新制範圍的房屋及土地,其原始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張貼日期:Apr 18, 2017 2:42:15 AM
一、取得情形為買賣時,成本為成交價額。
二、個人以自有土地自行興建房屋(自地自建),土地為取得成本,房屋為實際建造成本。
三、買入土地後,因政府施行區段徵收該土地並領回抵價地,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的取得成本(徵收時如有領取補償金,該補償金部分所含的成本,應自成本中扣除)。
四、買入土地後,因土地重劃經重行分配而取得土地,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的取得成本(重劃時如有領取補償金,該補償金部分所含的成本,應自成本中扣除)。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而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房屋、土地的所有權回復登記於委託人名下,為原委託人員取得房屋、土地的成本。
六、夫妻關係消滅、配偶之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房屋、土地,為配偶之他方元取得房屋、土地的成本。
七、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為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八、分割共有物(房屋、土地)所取得與原權利範圍相當的房屋土地,為原取得共有物(房屋、土地)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