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信託登記,應檢附何種文件?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
張貼日期:Jun 07, 2017 3:43:28 AM
不動產證券化分為資產信託與投資信託二種。
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意義:
係由受託機構尋求具有穩定收益之不動產標的,再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以向不特定人募集或特定人私募基金,並將募得基金專化為受益證券,交付投資人(委託人),並分配信託財產之收益,孳息或其他利益。
由此可知不動產投資信託是先尋求投資標得物,在募集資金以證券化方式而投資部動產與相關權利。
信託關係是存在於投資人與受託機構之間。
不動產資產信託:
系指不動產所有人或相關權利人,將不動產的相關權利移轉給受託機構,並以自己為原始受益人,將受益權透過受託機構予以證券化。
由此可知,不動產資產信託是必須現有不動產,再進行證券化,讓不動產擁有人可以透過證券化取得資金。(就是不動產轉為股權後,將股權賣給他人而取得資金)。
信託關係是存在於不動產所有人(屋主)與受託機構之間。
一、資產信託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人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申請信託登記時,為資產信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文件及信託關係證明文件;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名為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二、投資信託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人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申請信託登記時,為投資信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文件,無須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該財產屬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