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設置太陽能發電有何獎勵?
張貼日期:Mar 18, 2020 1:57:36 AM
依據新修訂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1條,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或投資太陽能發電者得申請容積獎勵,為行政院頒布的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1條: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政府機關依該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於符合核定開發計畫,並供生產事業、工業及必要設施使用者,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經工業主管機關或各園區主管機關同意,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新臺幣四億五千萬元者,平均每
公頃再增加投資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增加法定容積百分之一,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前項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取得前項增加容積後,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下列項目增加法定容積:
一、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一。
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二。
三、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審認核定文件:百分之二。
第一項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後,仍有增加容積需求者,得依工業或各園區主管機關法令規定,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方式申請增加容積。
第一項規定之工業區或園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其容積率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但合併計算前三項增加之容積,其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
第一項至第三項增加容積之審核,在中央由經濟部、科技部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之;在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前五項規定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後,始得為之。
國產署訂於2月21日公告標租4宗國有非公用土地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
為配合推動太陽光電政策,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並於108年4月9日發布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增訂第8條之1規定,及於同年月25日令頒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下稱標租光電)作業規定,國產署經會商經濟部能源局等機關意見後,於同年5月13日函訂相關招標文件,建立標租光電案件作業機制。國產署108年辦理2批次標租光電作業,共標脫4宗土地,面積約6.67公頃,績效優良。
國產署表示,為持續配合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及回應太陽光電業者用地需求,本次再擇定位於臺中市大安區、雲林縣古坑鄉、高雄市鳳山區及嘉義縣布袋鎮4宗國有土地,面積約5.25公頃,訂於2月21日由該署中、南區分署辦理公告標租,屆時相關招標資訊將揭露於該署中、南區分署網站「招標資訊」項下,歡迎光電業者踴躍投標。
國產署表示,標租光電案件係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辦理,其投標資格、競標方式、設備規格要求、完成投標設備裝置容量期限及各項費用收取標準(如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年租金、懲罰性違約金)等事項,均與國有基地標租案件不同,故提醒光電業者欲於標租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應依前述規定循標租光電案件相關作業機制辦理。另國產署特別提醒光電業者,於投標前應注意標租公告附表「租賃標的清冊」各宗土地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保留饋線容量情形,並於填寫投標單之設備裝置容量前,再洽詢該公司瞭解租賃標的當地剩餘饋線容量後詳細評估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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