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遺產稅之規定為何?
張貼日期:Dec 21, 2014 6:41:48 AM
遺產有動產和不動產,前者包括存款、股票、現金或黃金珠寶等,不動產則為土地、地上物和房屋。若為中華民國公民一旦過世,海內外資產皆要課遺產稅;若非本國公民,也要課徵他在國內資產的遺產稅。
遺產稅的課稅基準,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現值的價格為準。兩者的價格再加上動產的金額,即為遺產總額;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及政府公告的13項扣除額,得出課稅遺產淨額。免稅額部分, 一般人為1200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執行業務死亡為2400萬元;扣除額部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身心障礙、扶養親屬、喪葬費等十三項均可扣除。
遺產稅為遺產淨額的10%,為了避免惡意脫產,過世前兩年內處分的資產,仍會被國稅局列入遺產總額。這當中排除掉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額度。故民眾在進行財產規劃時,不要忽略每年的220萬元免稅贈與額度。
近年房價高漲,市中心房價動輒千萬,但因公告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市價不少,故將動產拿去購買不動產,是許多人的節稅方法。以1000萬元為例,若全為現金,過世後,該1000萬元將全被列為遺產總額,但若購買1000萬元的房產,公告和評定現值會比1000萬元低(如500萬元),可減少遺產稅金額。
繼承人應在6個月內,繳清遺產稅並完成繼承登記。考慮到不重複課稅,若過世的父親,其下部分資產是在五年內,透過繼承取得(如祖父給父親之遺產),由於當時已繳過遺產稅,將不列入遺產淨額,若為6~9年,則依80%、60%、40%、20%的比例減免。國稅局僅負責收稅,完稅後的遺產處分,則回歸到民法的規定,看是依照法定或遺囑協定。國稅局開出完稅證明後,繼承人才能請地政機關開通房產權限,進行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