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人以房屋之一部分供住家使用,另一部分供營業使用,房屋稅如何課徵?

張貼日期:May 19, 2017 7:11:53 AM

房屋同時做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營業用稅率,課徵方屋稅,但營業用者,課徵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稅之課徵稅率:

1. 住家用房屋:

  •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線之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高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2. 營業用房屋:

  • 供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房屋稅課徵時間:

  • 房屋稅一年徵收一次,徵收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繳納期間為1個月。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為止。

房屋原按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後因故戶籍遷出,是否會影響房屋稅課稅的稅率?

  • 個人持有的住家用房屋如仍符合無出租,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者,並不會因為有無設立戶籍而影響其房屋稅的課徵,仍可繼續按自住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原來是自己住的房屋,改為出租,房屋稅會不會受到影響?

  • 原符合自住要件的房屋稅率為1.2%。如出租供他人使用,則視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若供住家用者,應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納稅人持有臺北市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稅率課徵;若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按3%稅率課徵;若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按2%稅率課徵。

  • 又依稅法規定房屋同時做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 所以房屋原作自住使用,如果出租給他人作住家用或營業用,將會使房屋稅增加。

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戶數變更,如何變更房屋稅稅率?

  • 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房屋有使用情形或持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戶數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其變更日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臺北市房屋現值如何評定、房屋稅額如何計算?

  • 房屋稅之稅基為房屋現值,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而標準價格之構成因子包括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耐用年數、折舊率及街路等級調整率等,每3年應重行評定1次。

  • 房屋稅及房屋現值計算公式如下:

  • 房屋稅=房屋現值×稅率

  •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1-折舊年數×折舊率) ×街路等級調整率×面積

  • 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各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103年7月1日以後核發使用執照之房屋適用標準單價為何?

  • 為覈實評定房屋標準價格,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103年常會審議通過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案,並經臺北市政府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調高103年7月1日以後新建房屋(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作為認定時點)之標準單價,並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所以,使用執照核發日在103年7月1日以後之建物,適用調高後的標準單價。

房屋稅額是否因房屋折舊而逐年降低?

  • 一般房屋每年所課徵之房屋稅額,除房屋標準單價、街路等級調整率調整變動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者外,均因房屋折舊年數增加,視房屋構造種類而降低房屋稅額1%至8%不等。

低收入戶所有房屋有無減免房屋稅?

  • 臺北市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可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戶口名簿等資料向臺北市稅捐處所屬各分處申請免徵房屋稅。

  • 房屋騎樓是否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 房屋騎樓供公共通行依規定免予計入房屋現值,因此該部分可以免徵房屋稅;惟依財政部函釋,騎樓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共通行,因其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非供公共使用,不能免徵房屋稅。

房屋居住多少年以上就不需繳納房屋稅?

  • 依房屋稅條例第 15條第1項第9款及臺北市政府106年3月20日府財稅字第10604995000號公告規定,本市106年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8,000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是以,並不是居住多少年以上的房屋就不需繳交房屋稅。

臺北市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場如何課徵房屋稅?

  •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利用原有空間供停車使用,而未出租或收取費用或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及維護費用者,均一律免徵房屋稅。

  •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 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加重課徵房屋稅。

法院拍賣房屋移轉案件,是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22條『房屋稅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之規定?

  • 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依上開法條規定,法院拍賣案件,買受人應納之房屋稅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計課,故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

自住使用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如何認定?

  • 財政部已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授權於103年6月29日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範如下:

  • (一)自住使用房屋: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

  • (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