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說明如下。 依據憲法之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又,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合先續明。 對於納稅義務人溢繳之稅款,其退稅條件及退稅期間之規定如下: 一、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退還規定: 1. 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2. 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二、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之退還: 1.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2. 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溢繳之稅款,退稅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加計利息退還之前提: 該溢繳之稅款,以現金繳納為限。 二、加計利息退還之期間: 自繳納該稅款之日起至填發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 三、利息之計算方式: 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得否溯及適用: 一、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得適用民國98年1月21日修正稅捐稽徵法後之規定。 二、修正前已知有錯誤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對於納稅義務人溢繳之稅款另有欠稅時,如何處理? 一、積欠應先抵繳。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應先抵繳其積欠。 二、通知義務。 稅捐稽徵機關於扣抵後, 應即通知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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