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以及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說明如下: 地盡其利、地盡其用、地利共享、避免荒廢、係民生主義對於土地運用之原則,原則上土地得以自由移轉,但針對某些情形,或土地之性質之緣故,難免需予以限制,以確保國計民生、政策之規行或當事人之權利,合先敘明。 舉出三項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規定: 一、法院囑託登記之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 二、重劃區選定後之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 (1)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2) 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三、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與外國人之規定:
(3) 狩獵地 (4) 鹽地 (5) 礦地 (6) 水源地 (7)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四、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限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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