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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是兄弟,共同出資購買A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嗣後父親死亡,二人共同繼承其遺產B地與C屋,應繼分均等,試問共有關係有何不同,應有部分與應繼份有何區別?
張貼者:
2015年10月8日 上午4:51
游湘濃
[ 已更新
2015年10月8日 上午4:51
]
茲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共同出資購買A地,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彼此有明確權力範圍,此為[分別共有]。
繼承遺產,B地與C屋,在未分割前,對其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應有部分]與[應繼分]二者的區別如下:
發生原因不同:
應有部分:得由雙方合意產生
應繼分:當被繼承人死亡或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時產生
意義不同:
應有部分:數人按其權利範圍,共有一物
應繼分:繼承得以分配之遺產數額
主體不同:
應有部分:發生於共有物之權利人
應繼分:發生於繼承人
人數不同:
應有部分:人數可無限增加
應繼分:僅存在於繼承人,人數有限
客體不同:
應有部分:客體是物權
應繼分:客體是財產之繼承權
拋棄方式不同:
應有部分:拋棄方式有多種
應繼分:應向法院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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