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2015年3月4日 下午8:20游湘濃
- 土地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三種
- 土地增值稅系於土地移轉時徵收;地價稅及田賦系持有並運用土地產生收益而課徵
-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合於農業用地之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故農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之 土地,如於其上興建豪宅、或經營民宿,是否須課徵地價稅取決於是否符合農業用地之規定。
- 農業用地的意義如下:
- 土地稅法所稱之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之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 田賦停徵之規定:
- 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
- 目前田賦全部停徵
- 本題之結論:
- 農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之土地,如於其上興建豪宅、經營面宿等已不符農業用地之規定,故無法享用停徵田賦之優惠
- 故應按我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地價稅,並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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